中心议事准则
第一条:中心实施完全民主议事制,各层次、各委员会会议所有成员平权,当场投票当场开票生效。特殊事宜由中心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
第二条:中心负责人只拥有独立的行政执行权,其决策权只能通过执行委员会实现。
第三条:中心执行委员会不能制订授予中心负责人完全行政权和决策权一体的制度或运行条例。
第四条:中心执行委员会制订的中心管理细则和制度均需中心全体成员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允许实施。
第五条:中心原则上少数服从多数(超过50%)。重大事项(如人事、绩效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需要超过2/3,甚至4/5等。具体的比例根据具体的议题讨论决定。
第六条:人事、晋升和绩效等与中心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需在中心全体成员会议上最终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