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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时间:2024-05-15

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电镜中心财务是中心能够正常运行的支撑,是科学研究能够开展的保障。为了充分节约中心资源,同时保障本中心正常有序的运行及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清点并统计中心已有资产,作为日后中心用品购买的参考,避免中心用品重复购买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使中心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中心日常生活保障用品的购买要及时,为中心科研工作做好充分的保障。 

第五条 中心用品购买金额小于五千元时,由经办人直接决定,财务管理员签字同意;购买金额五千元到三万元之间时,上报中心负责人商讨,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金额大于等于三万元时,需经过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购买。所购物品均需报资产管理员做入库登记和领取使用记录。

第六条 中心人员自选每年参加学术会议一次或外地培训一次,每次差旅费八千元以下。

第七条 邀请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具体额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制定合理完善的中心经费报销制度,具体分工、责任到人,根据不同分工严格执行。作为中心工作人员,每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中心经费报销的具体流程。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中心经费各种账目的分类汇总和管理,定期将中心经费使用情况呈交给执行委员会进行查看监督。

第十条 加强中心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分类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学校定向设立电镜中心开放测试基金,用于支持全校范围内科研人员使用中心仪器,保证中心设备特别是先进设备能够充分、高效地服务于本校前沿研究。开放测试基金优先资助校内青年科研骨干用户。建议中心定向开放测试基金额度每年为100万元,由中心执行委员会组成开放测试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由中心财务管理人具体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心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