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不准在中心内做饭等一切与科研中心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饮食、喝水和小型会议茶歇只允许在休息区进行,其他区域一律禁止与进食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未经中心批准,不准擅自改装中心电路、增加大功率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未经中心批准,中心基本设施、设备和仪器放置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中心的各种设施、设备和仪器。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如遇仪器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检查原因,登记损坏情况,按规定报修。
第六条 正确使用化学药品。不得将易燃、易爆药品靠近明火,剧毒药品应严格管理。各类药品用后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第七条 不得将固体物、胶体物、酸、碱及腐蚀性、毒性药品倒入下水道中。中心废液、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储藏,统一安排处理。
第八条 晚间最后离开的人员,确认安全无误时方可离开。
第九条 中心实施统一门禁系统。故障应急钥匙由中心相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配制。
第十条 仪器设备操作平台和实验台保洁由中心测试员、用户和中心管理老师负责,须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第十一条 中心其他卫生均由中心专职保洁员负责。
第十二条 中心消防器材置于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识,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中心人员和用户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扑救,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每年开学前,中心需组织一次对中心新进人员的安全卫生统一培训,包括仪器的使用规范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由中心安全卫生管理人具体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心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