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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电镜中心管理制度 总则

发文时间:2024-05-15

云南大学电镜中心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云南大学电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中心安全,保障科研工作,实现学校设置中心成为跨学科跨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及前沿研究公共平台的初衷与目的,根据中心员工、校内外使用教师、学生的要求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中心管理章程和具体制度。

第一条:云南大学电镜中心是学校批准成立的实体性科研单位,实行负责人责任制。中心负责人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

第二条:设立中心专家委员会,是中心的监督与学术指导机构。负责综合各学科需求,合理规划中心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中心资源分配机制和中心产出成果上报机制;监督中心运行,对中心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中心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主任不得来自于同一学院。

第四条:中心运行管理团队和仪器管理人员由中心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设备需要进行聘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岗位编制分为教学科研岗和实验技术岗。教学科研岗以电子显微学前沿科学研究为核心,按研究考核,同时承担中心分配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实验技术岗人员承担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与测试服务。中心负责人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实验技术岗人员由中心按学校相关规定独立考核。

第六条:中心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是中心最高制度制定和日常事务审议机构。负责中心管理细则制订;人员招聘或引进;根据学校学科综合发展需要,规划中心公共设备购置计划;制订中心奖励和绩效分配细则;制订中心学术发展规划,审议中心日程管理事务,审议中心超过一定额度的开支。

第六条:设总工程师岗位一名,为中心技术负责人。协助中心负责人,总体负责设备维修、技术开发、测试服务、人员培训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设中心兼聘和双聘教师岗位若干,建立电子显微学科研团队。开展电子显微学及其应用前沿科学研究。兼聘成员来自学校内部相关学院从事电子显微学相关研究的教师,或者双聘校外国内外一流人才。

第八条:财务制度实行中心负责人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管理,接受学校财务处财务监督。

第九条:中心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和考评。人、财、物独立运行,由学校和中心按照相关评价考核办法共同考核。